关于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企业申报产品
有关情况的说明
有关医用耗材生产企业: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48号)和《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经初步审核,发现大部分产品不属于“按照企业申报”的情况,仍按企业申报的方式提交材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按照“同品种现行挂网最低价”申报的,需补充完善同类产品信息,如同品种的价格、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信息。
(二)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申报的,需提供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审批证明。
(三)在10个省(区、市)挂网且有销售配送记录的医用耗材,在5个省(区、市)挂网且有销售配送记录的体外诊断试剂,需提供其他省级医药采购平台的交易记录截图,截图需包含交易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采购医院、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
请已在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提交产品申报材料的企业进行自查,不属于企业申报情况的,请于本月底前主动撤回;属于企业申报情况的,须按要求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对不属于企业申报情况故意虚假申报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