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央行发布新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修订。主要修订包括:
1、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
2、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
3、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1个月;
4、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
5、修订或新增债权人与质权人名称、注销登记时限、撤销登记、解释权限等其他条款,使表述更加规范、明确。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点击打开投实App查看全文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质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最短1个月,每次不得超过30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当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